事實婚姻的認定、構成條件,處理事實婚姻有哪些方法
結婚這件事情讓每對情侶都心生嚮往,但是由於種種情況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領取結婚證卻又共同生活的人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一、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二、事實婚姻構成條件
1、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夫妻雙方是異性男女;
(2)夫妻雙方都自願和對方結婚;
(3)男方達到22歲,女方達到20歲;
(4)夫妻雙方均不得重婚;
(5)夫妻雙方不得有不能結婚的親屬關係;
(6)夫妻雙方不得有不能結婚的疾病;
注: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係。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是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分割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法》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四、事實婚姻的處理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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